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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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47號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松堂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律師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