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單奕威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6279號),聲請專科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單奕威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前某許許,擔任某詐騙集團車手,並以扣案之手機1支作為聯繫之用,且於104年5月19日14時50分,在臺南市○區○○路○○○號,以金融卡5張提領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用以聯繫之手機1支、金融卡5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其領得之款項亦屬犯罪所得,因相關被害人位在中國大陸,無從發還,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認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金融卡5張、現金6萬元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因而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惟查:依本案卷證所示,被告雖於104年5月19日14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以金融卡提領6萬元,經警盤查認涉有詐欺犯行,並扣得上開手機1支、金融卡5張、現金6萬元。被告於警詢中亦供稱是綽號「 小陳 」之人請其幫忙領錢。然本案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認定上開金錢係詐欺所得,及詐欺行為人、被害人係何人。亦即,依現存之證據,本案並無任何詐欺之犯罪事實。本案既無任何被害人指述其如何受騙,尚無從逕行認定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金融卡5張、現金6萬元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況且,本案被告亦經檢察官認為「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提領款項與特定被害人遭詐騙有何關連」、「所涉罪嫌尚有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有卷附104年度偵字第1627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綜上所述,本件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金融卡5張、現金6萬元尚無從認定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揆諸上開規定,本件顯與沒收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