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債務人 郭錦文 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件:
1.陳報現居地所有居住成員,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並說明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2.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107年11月10日至109年11月10日)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6.除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合作金庫銀行仁愛分行存摺外,有無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如有,債務人應提出自民國107年11月起迄今之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說明債務人或受扶養人 邵淑慧 於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給付及其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或受扶養人邵淑慧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1之收入種類及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前二年:107年11月10日至109年11月10日)
10.受扶養人邵淑慧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
11.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及說明債務人之持分比例為何。
13.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