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高慧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五0巷三二五弄四號四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