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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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明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筱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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