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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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罪質互異,犯罪手段不同,犯罪時間相近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