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秀蘭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胡秀蘭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五一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千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各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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