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384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黃智華 被告 黃堉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搭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