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
原告 陳筱蕙
上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對被告 謝秉錡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
原告 陳筱蕙
上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對被告 謝秉錡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