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64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賴韋廷

上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被告 林名燊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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