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14號
聲請人 蘇春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朱春永 間請求借名登記返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91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下稱系爭房地),參酌與系爭房地相同路段(泰安街)交易日期111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買賣物件為屋齡50年四層樓公寓類型之交易單價為每坪34.1萬元至37.7萬元,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依每坪35.9萬元核算系爭房地之市價應屬適當。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6,296,860元(計算式:每坪35.9萬元×房屋總面積17.54坪=6,296,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