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債權人 孔聖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訂貨單及支票所示,本件應係與「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成立買賣關係,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債務人,並表明負責人姓名。
三、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