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王政松 即財團法人裙擺搖搖高爾夫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裙襬搖搖高爾夫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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