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益利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層之1原告丙○○
甲○○被告乙○○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萬元(即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之買賣標的物價款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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