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原訂98年6月4日下午3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天民
法官陳心婷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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