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之必要數額(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
2.說明積欠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5.請陳報債務人任職「東港鎮公所」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及內容,及自何時任職?並說明任職「東港鎮公所」前所擔任或從事之工作。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7.提出債務人兄弟姊妹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每月原對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1.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1,500元,惟所
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
1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粉紅色)。
13.請說明於97年12月15日向萬泰銀行辦理前置協商申請,其結果如何?請為詳述。
14.說明何以負擔如聲請狀中所附名義人為母親「 徐周珠蘭 」之
水、電、電信等之費用?
15.說明何以須負擔繳納房屋貸款?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
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
16.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8.請說明是否曾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議,其協議之
經過及結果如何?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