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附件一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已屬一年前之舊資料。
二、據聲請人補正之電信繳費通知單(98年2月),釋明每月支出新台幣(下同)1,820元之必要性。
三、據聲請人補正之受扶養人 張瀚介 學雜費單據,其學雜費每月支出應為6,679元〔計算式:(37,150+36,600+3,200*2)/12=6,6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與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請人前兩年必要支出-學雜費:每月約1,500元」存在約5,179元之差額,釋明陳報支出數額不同之原因及該學雜費究係何人負擔。
四、聲請人配偶 張民雄 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