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5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王姳涵

被告 陳昱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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