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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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0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玉治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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