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郭志清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8528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湖簡調第7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有異議之訴時,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主文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執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主文所示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核後,認為確有必要停止系爭強執事件之進行,為衡平保護相對人利益,並應酌定相當及確實擔保如主文,以擔保相對人可能因遲延執行造成之損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