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戊○○被告己○○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建物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300元,土地部分占用面積不明暫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查報系爭建物占用土地訴訟標的面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土地及建物合計之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建物之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23,395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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