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4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
二、請聲請人具狀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六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聲請人具狀支票號碼0000000該筆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