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弘文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