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珍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禁止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甲○○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與甲○○於民國87年間,共同任職於桃園市天主教振聲中學而相識,因甲○○頻表關懷,其等於94年間進一步交往,惟甲○○當時已係有配偶之人。95年間,乙○○因結束工作而搬回嘉義市居住,甲○○趁此欲結束與乙○○之關係,乙○○不滿甲○○玩弄其感情,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嘉義市○區○○街○○號住處,以該處之電腦設備,登入網際網路,並以其所申請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weronique20@yahoo.com.tw」傳送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郵件節錄內容至甲○○所申請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cylien@gate.sinica.edu.tw」內,以此加害生命、名譽之事恐嚇甲○○,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至告訴人甲○○前揭電子郵件信箱,然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告訴人收到其傳送之電子郵件之後,仍持續與之電話通聯,還表示願意寫介紹信幫忙找工作,由此可見告訴人並沒有害怕的反應云云。經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指訴「被告說我沒有害怕的感覺,但我一直都有害怕的感覺,否則我何必要跑到嘉義來,只是我與太太商量後都沒有採取法律途徑,我送被告字典,是因為我認為我可以幫忙她的,我儘量做,我是很顧家、愛小孩的人,我不希望本案影響我的家庭生活。我本身有很長一段時間有蕁麻疹,醫師說是因為免疫力下降,那段時間大概是壓力太大,所以才需要就醫、服藥,當時我將全身蕁麻疹照片寄給被告看,因為怕被告認為我藉故不去看她,我的個性比較溫和,不會以言詞強迫別人聽從我,所以我的狀況稍好之後就南下,希望打消被告要告訴我太太的念頭,這個過程如何被解釋是不害怕。」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14頁),並有被告書寫寄發告訴人之電子郵件9則、輔仁大學97年5月16日輔校學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調查報告各1紙等在卷可考。又告訴人是否因被告傳送如附件之電子郵件內容而心生畏懼,確實因「害怕」與否純為主觀感受而無法依客觀標準評量。然自附件電子郵件內容以觀,被告不滿告訴人未能圓滿解決其等情事,以將兩人情事宣傳週知,俾使告訴人「失去所有工作」、「人生全毀」、「拿你的命來換換看」等惡害相脅,於社會一般通念上,恐使告訴人懼於其社會地位、家庭圓滿隨之瓦解崩裂,而足以抑制告訴人之意思自由,此由告訴人所任職之輔仁大學回函及引發後續調查告訴人行止等情節可徵其情。再告訴人接獲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容,隨不斷回覆郵件並設法前往嘉義,以安撫被告憤恨之心情;見情勢已無法收拾,乃提起本案恐嚇告訴各情,除有電子郵件內容附卷可考外,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告訴人所為前揭舉措,反應對之生命、名譽相脅深感不安,顯而易見,即難謂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被告前揭辯詞,尚難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密接時、地傳送如附件所示電子郵件內容予告訴人,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要旨,認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2之電子郵件內容予告訴人之行為,係犯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云云,固非無據。惟按刑法上恐嚇取財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有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始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23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所辯本案由告訴人首先提出以錢來解決問題,其才提出具體數字,之後雙方也未再繼續磋商討論金錢之議題等節,核與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被告早就知道我是沒有錢的人,我根本不可能拿出一筆錢,所以我會提到給一筆錢,是一種走投無路的說法」、「(就你的認知,你認為被告有要逼迫你拿一筆錢來解決問題的意思?)其實我不知道,因為在那之前她一直沒有告訴我解決問題的方法,我認為口頭道歉似乎已經沒有什麼用了。」等語大致相符,而堪採信。再者,細繹被告接續於95年7月4日下午6時16分、21日下午7時22分、同年月29日上午9時53分傳送之電子郵件內容:「……既然你不把我當人,我們就用最簡單最原始的方法解決,我要五十萬,一毛不能少,或者就告訴她,我覺得我要講了」「……錢這一條路,看起來是解決不了我的怒氣的,到底我要不要來想想要多少錢才夠呢?……」、「……我不能拿你的錢了,因為我已經告訴4個人…有3個是認識你的……」(見他字卷第145、147頁),被告在在傳遞要告訴人瞭解其無可自抑之憤怒,最終目的在為己尋得公道之訊息;既然已有人知悉其苦處,再無透過金錢宣洩其憤怒之必要各情,從被告文字間透露之真意,既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即難以刑法恐嚇取財罪責相繩,而被告確實以揭發兩人情事相脅,核其所為應係犯恐嚇罪,已如前述。檢察官論以恐嚇取財罪嫌,容有誤會,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未能妥適處理其間感情問題,為宣洩其憤怒,而接連發送電子郵件,以將兩人關係宣傳週知相脅而恐嚇告訴人,使之心生畏懼。然衡諸被告未能有效管理情緒,一時激憤、思慮不周而觸法,並參酌被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本件犯罪之手段、方式、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佐,酌以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之偵查審判,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及為預防被告再犯,禁止被告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為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爰依法併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末以被告若有違反本院所宣告之命令,且情節重大者,本院依法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00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電子郵件節錄內容):
┌──┬──────┬────────────────┐│編號│寄送時間│內容│├──┼──────┼────────────────┤│一│95年7月4日下│我要50萬,一毛都不能少,或者就告│││午6點16分│訴她,我覺得我要講了。│├──┼──────┼────────────────┤│二│95年7月6日下│你要商量什麼呢?50萬變成40萬嗎?│││午6點51分│我認為已經給你很低的折扣了。...││││我可以等你忙完了再給我錢,這件事││││就完了了,我最想要錢,所以我可以││││等,告訴她是第二選擇。│├──┼──────┼────────────────┤│三│95年7月21日│錢這一條路,看起來是解決不了我的│││下午7點22分│怒氣,到底我要不要來想想要多少錢││││才夠呢?雖然我說過會找值得信任的││││人談這件事,但每次再仔細想想,有││││一天一定會傳到她耳裡的,向你保證││││一定會,因為我好打抱不平的好朋友││││實在太多了,尤其是我那些教會外的││││朋友,而我,現在很誠實說,我樂見││││其成…解決我怒火的方法,看起來又││││回到…你要有心理準備哦,你的人生││││全毀了,而且,就要開始了…│├──┼──────┼────────────────┤│四│95年7月29日│現在他們在等你自己告訴你老婆,不│││晚間9點53分│然再看看要不要動手...我打算找出││││一位可以讓你失去所有工作的有力人││││士來講,這就看你認不認錯了│├──┼──────┼────────────────┤│五│95年8月2日上│如果來得及,請不要來,因為你講甚│││午8時41分│麼都沒用,這件事,從古以來,都是││││用死做為代價的。│├──┼──────┼────────────────┤│六│95年9月8日下│你心中必須放一個念頭,若要你用命│││午7時4分│來換,你也得做,你若再心存你不必││││死的想法,或者你一直在想辦法讓你││││自己活,你就會很容易就講出不中聽││││的話,那就很簡單了,我會拂袖而去││││,因為你決定不了你自己的死活...││││下一波不會停止,這不是我就停就會││││停,因為我也不知道是誰,我也止不││││住,我也不知道下一波的目標是哪些││││人,我也不知道是何時,等你開始道││││歉,而且道對了,我才會去問問是誰││││,請他停一下。│├──┼──────┼────────────────┤│七│95年9月24日│現在你只能拿你的命來換換看...│││下午6時18分││├──┼──────┼────────────────┤│八│95年9月26日│你以為你很慘嗎?告訴你,精彩的還│││上午11時2分│在後面,你等著...以為你還能保住││││你本有的嗎?...早就告訴過你,死││││我一個,你也保不住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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