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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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9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民團體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路基督教會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間有關人民團體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9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