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告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被告住所地則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此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為保障被告應訴之便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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