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928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告 羅國平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2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