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嘉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周嘉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89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甫於同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與告訴人 余依珊 於105年8月10日22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撞球場玩牌時,因言語衝突,兩人繼而發生爭執,告訴人先持飲料丟擲被告後,兩人發生扭打,被告並基於傷害之故意,持塑膠椅砸向告訴人,並致其受有左手指傷及左食指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據以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72號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