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趙偉盛
       呂亜實
       林義雄
       張靜芬
被   告  賴孔勝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