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趙偉盛
呂亜實
林義雄
張靜芬
被 告 賴孔勝 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趙偉盛
呂亜實
林義雄
張靜芬
被 告 賴孔勝 即愛維根蔬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