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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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王夏蘭
楊邵茹 楊賀麟 被告 王世彤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世彤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王夏蘭、楊邵茹、楊賀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