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033元(即以上訴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