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王則茗
王建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亦純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
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
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