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8月5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0年8月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為妨害性自主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1日109年6月27日109年7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28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335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3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苗原交簡字第27號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25日111年8月18日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苗原交簡字第27號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5日111年9月27日111年9月27日備註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20號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22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7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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