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梓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係供何人居住使用?其他居住者是否有分擔租金?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女兒 吳芯霏 )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請人自110年3月22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
六、聲請人是否業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狀況為何?
七、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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