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慎權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張淵森律師 許惠君 律師被告 葉語涵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
83、11763、14364、24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鄒慎權、葉語涵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蕭淳尹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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