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汎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汎晴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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