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260號債權人合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佳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浚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二、重新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出貨單(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浚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