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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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凱秀園汽車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謝受光人被告 邱雪妹
謝温長妹 (即 謝富炫 法定繼承人) 謝祥源 (即謝富炫法定繼承人) 謝富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非原告之股
東,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被告持有原告之出資額計算。被告持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
㈡訴之聲明第2、3項:原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是應
就原告可受財產上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請求返還之苗栗縣○○鄉○○段○○○號、145建號建物(門牌:苗栗縣銅鑼鄉○○村00鄰○○○000號)之價值為準。經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建物價值為48,200元。
㈢訴之聲明第4至第6項:原告請求確認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對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邱雪妹應將前開於民國100年2月9日以拍賣為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於原告給付1,920,000元之同時,將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陳報系爭不動產於100年強制執行之拍定金額為1,920,0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20,000元㈣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68,200元(計算
式:4,000,000+48,200+1,920,000=5,96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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