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仕鵬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仕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仕鵬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仕鵬前因販賣毒品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08年4月30日宣判);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簡字第583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8月31日宣判,已先於107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上開2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簡字第53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9月24日宣判),經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11月接續執行,應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於108年7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1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0年6月18日等情,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8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16日、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30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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