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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