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3940、14
5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91第3項」,茲予更正)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4561號被告乙○○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9年8月16日期滿。扣案之物(98保3347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乙○○、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940、145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9年8月16日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確係經警查扣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之物,且均為被告乙○○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查獲盜版遊戲光碟側錄畫面及扣案光碟片照片共6張及板橋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98保3347)、鑑識報告書、露天拍賣網站拍賣網頁資料、IP位址查詢結果、露天拍賣網站拍賣網頁資料、拍賣帳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附表一:
┌──┬────────────────┬───┬─────────┐│編號│遊戲名稱│數量│電腦程式遊戲著作財││││(片)│產著作權人│├──┼────────────────┼───┼─────────┤│1│三國志Ⅱ│1│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真三國無雙4│1│同上│├──┼────────────────┼───┼─────────┤│3│戰國無雙2│1│同上│├──┼────────────────┴───┴─────────┤│總計│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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