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44號
上訴人即
原告MATIASERMASALVADOR( 艾瑪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MABUHAYEXPRESS( 巴敏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0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