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434號原告珍綺園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4,2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9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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