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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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朱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94元,及自民國
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2,408元,及其中85,333元部分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284,273元、②482,693元、③66,399元,及其中①266,673元、②477,802元、③65,628元部分均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18.25%、②③5%計算之利息,暨均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