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相 對 人  王芳佳 (即 王乾瑆 之遺產管理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王乾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乾瑆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乾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4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0,00
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3月31日起至民國122
年3月3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被繼承人王乾瑆。
 嗣債務人王乾瑆於民國(1)92年4月7日(2)93年10月19日
(3)92年1月3日(4)92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
(2)200,000元(3)20,000元(4)12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7年4月7日(2)
95年12月19日(3)93年1月3日(4)每月20日清償消費款。詎
債務人不依約繳付,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48,523
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
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查債務人王乾瑆於93年12月22日死亡,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
字第46號裁定選任王芳佳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有戶籍謄本及
上揭裁定附卷可稽,並經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
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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