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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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簡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星泰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六日所為一0五年度審訴字第一00七號逕以簡易處刑之分案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星泰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00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分簡字號,茲因有尚待履行之協商條件,原簡易處刑之分案先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