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45號原告 周京燾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波門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