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76號上訴人 李安南
李芳瑜 上列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 鄭如妘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2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37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不爭執之本院豐原簡易庭109年6月19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6,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2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