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5號聲請人 康菀容 相對人富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富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康菀容為相對人富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貴旅行社公司)已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報表及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於110年10月24日經股東會全體同意通過承認清算報表及簿冊無誤,並已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賸餘財產,聲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康菀容為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富貴旅行社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簽到表、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身分證影本、保管簿冊清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92號、110年度司司字第479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前聲報於110年6月24日就任為富貴旅行社公司之清算人,於110年7月21日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司字第292號函核備清算人就任在案;在110年10月11日清算完結後,復經於110年11月22日以110年度司司字第479號函准予清算終結備查在案。從而,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核無不合,茲斟酌康菀容係經股東臨時會之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所選任,且本人亦同意擔任富貴旅行社公司之帳冊保存人,由其擔任富貴旅行社公司簿冊之保存人,自為合適,爰指定康菀容為富貴旅行社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