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東海岸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東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70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永利